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

某某、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01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4日,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
被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甘沙河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太,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白区劳人仲裁字(2020)53号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80.60元(含执行费1852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