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4078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燕,系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甘沙河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毅,系甘肃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白银市蓝天绿地环保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玉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靓丽
书记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