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民辖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5层25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添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首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充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普城镇安汉大道三段20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被告: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MARKUSWEINSEISS(***)。
上诉人四川德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添瑞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首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由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案情的查清,成都添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提高诉讼金额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成都添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成都添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德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项目专用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双方均有权向四川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有效。因四川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楼2单元25层2524号,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101900元,故成都添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同时,本案的实际诉讼标的额应当在实体审理中予以确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德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东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