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福安市益隆蓄电池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24民初4972号
原告:福安市益隆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林,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益隆蓄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可通过庭外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益隆蓄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安市益隆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婉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