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1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龙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福民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989785。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安溪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83567B。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泽珣,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天龙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天龙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免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上诉人深圳市天龙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的免交情形,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天龙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天龙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银平
审判员 黄振东
审判员 袁钰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廖 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