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民初5391号
原告: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经济开发龙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久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泳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搭理人杨婷、葛建芬,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稻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光电产业园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伟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伟,公司职员。
原告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稻川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进生
人民陪审员 谢晓玲
人民陪审员 苏中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