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久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1146号
原告: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梅,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稻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吴英,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伟,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久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邓冰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芬,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稻川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义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余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