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终8394,某某(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民终8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山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上三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庄、***,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楼六层01室C-2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山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299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并未委托***负责签收《唯彩光电夜景工程制作验收单》,故本案并不存在上诉人收到验收单7个工作日内不进行验收的情形,案涉工程亦不应就此视为验收合格。2.本案中,上诉人曾多次发函要求被上诉人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上诉人亦与案外人福建中腾合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公司”)签订了《户外LED灯光夜景维修、制作合同书》,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故上诉人有权拒付案涉工程余款。3.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基数时未一并扣除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火灾经济损失。同时,一审法院按照月2%的标准计算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依法应予调整。
唯彩公司辩称,1.***是上诉人委派的唯一负责处理案涉工程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故按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被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有权代表上诉人处理与本次工程相关事务。被上诉人已完成案涉工程,上诉人未依约进行验收,案涉工程质量依约应视为合格。2.本案的火灾损失依法属于侵权行为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畴,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该部分损失可与上诉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相抵扣。3.即便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亦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被上诉人先行付款。4.一审法院将案涉火灾评估报告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唯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山亚公司向唯彩公司支付合同款项241870元;2.判令山亚公司向唯彩公司支付违约金212938元(暂计至2013年11月14日);3.本案诉讼费由山亚公司负担。
山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唯彩公司应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火灾而导致山亚公司产生的损失455436元(具体的损失数额以评估为准);2.唯彩公司应承担因山亚公司维护维修而产生的费用221184元及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唯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2月7日,唯彩公司(乙方)与山亚公司(甲方)签订《户外LED灯光夜景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位于山亚大厦指定位置LED灯光夜景工程;工程验收:灯光制作安装完毕后,乙方应通知甲方7个工作日内验收,验收合格后同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验收合格;付款方式及金额:本项目价格为辅材包干价(主材灯具及人工安装费按合同单价按最终工程量实际结算)暂计总造价361000元。合同签署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前期材料费用的30%作为定金,即108300元。待材料到达现场开始安装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1083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37%,即133570元。保修期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1.5%的保证金,即人民币5415元。保修期满两年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1.5%的保证金,即5415元;工程验收:验收方式工程安装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验收。甲方签署书面验收意见,验收不通过的,甲方需签署书面整改意见,乙方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甲方签署验收单,如乙方整改超过两次仍未亮灯,乙方同意甲方不予支付余下工程款。甲方7个工作日内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售后维修:保修期两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由甲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甲方权利义务:保修期间督促乙方维保LED灯和更换损坏材料。甲方指派**善为收货人代表;乙方权利义务:乙方负责该屋面夜景LED灯光在保修期内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坏,应在24小时内负责维护、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等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准时向乙方付款,每逾期1天,除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外,甲方还应按未缴纳款项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所付款项乙方不予退还甲方,货物归乙方所有,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未按期完工,每延期1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所付款项乙方在一周之内全部退还甲方,货物归甲方所有,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等等。合同签订后,山亚公司依约于2012年12月12日支付定金108300元,唯彩公司依约进行施工。2013年1月4日,山亚公司员工***在唯彩公司提交的《山亚大厦夜景工程主材到货清单》上签字。2013年1月7日,唯彩公司的电焊工在施工中因火花飞溅到平台上的塑料布,引起火灾,造成山亚公司财产损失。当即,山亚公司向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及福州市仓山区消防大队仓前中队报警。2013年1月8日,东南快报数字报对此事件进行报道。2013年1月30日,唯彩公司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山亚公司报送《唯彩光电夜景工程制作验收单》。2013年1月31日,山亚公司公司员工***予以签收。2013年5月3日,山亚公司向唯彩公司发出《通知》,内容是“根据贵公司与我司签订的《户外LED灯光夜景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自2012年12月7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贵公司承包施工的LED夜景灯应在二十五天内完成,庭院灯三十五天内完成,并报请我司验收。但贵公司至今为止,仍未将上述项目报送我司验收且贵公司承包的项目屡次出现不亮灯的情况。现请贵公司在2013年5月8日前将承包项目及时整改并报我司验收,否则我司将按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理”。2013年5月22日,山亚公司再次向唯彩公司发出《通知》,内容是“现我司委托贵司施工的户外LED灯光夜景、庭院灯、山亚科技综合楼楼顶山亚集团广告牌,现有如下问题:1.LED夜景灯现有部分出现不亮灯的情况,已多次通知贵司,贵司却仍未派人进行维修;2.在贵司施工安装山亚科技综合楼楼顶山亚集团广告牌期间,因贵公司作业人员的疏忽过失,导致我司的20层21层楼着火,致使山亚科技综合楼的窗户、外墙损毁,使我司的经济、名誉严重受损。我司也曾多次催促贵司处理此事,贵司却迟迟未给出处理方案;3.贵司采购的用于我司给出安装的庭院灯,质量严重不合格,多次存在漏电、折断现象,我司多次催促,贵司却仍未进行更换,对我司的安全问题产生很严重的隐患。以上问题,请贵司于2013年5月27日前及时派人至我司进行协商处理,否则我司将按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处理贵司余款事宜等,我司也将委托第三方处理以上第1点、第3点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贵司承担”。2013年6月25日,山亚公司与中腾公司签订《户外LED灯光夜景维修、制作合同书》。2013年11月14日,唯彩公司以山亚公司拒绝支付款项为由诉至一审法院。2013年12月4日,山亚公司提出反诉。
另,根据山亚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询问笔录》,证实唯彩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2013年1月7日山亚大厦发生的火灾是其雇请的电焊工进行电焊时火花飞溅到平台上的塑料布引起的。
根据山亚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福州市仓山区上山路216号福建山亚商贸有限公司科技综合大楼因火灾而造成房屋损害赔偿金额进行估价。2015年4月30日,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榕联咨字(2015)第06号房屋损害修复赔偿估价报告、联中审字(2015)第379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估价结果为损害赔偿金额为115407元,山亚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户外LED灯光夜景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该合同明确约定“待材料到达现场开始安装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1083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37%,即133570元”、“工程验收:验收方式工程安装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验收。…甲方7个工作日内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山亚公司于2013年1月4日签收《山亚大厦夜景工程主材到货清单》,故山亚公司应于2013年1月4日前支付合同价款108300元;山亚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签收《唯彩光电夜景工程制作验收单》,山亚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据此推算山亚公司应于2013年2月11日之前支付合同价款133570元。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准时向乙方付款,每逾期1天,除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外,甲方还应按未缴纳款项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所付款项乙方不予退还甲方,货物归乙方所有,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未按期完工,每延期1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所付款项乙方在一周之内全部退还甲方,货物归甲方所有,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山亚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其中108300元应从2013年1月5日开始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外133570元从2013年2月12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偏高,应调整至月利息2%为宜。
同时,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唯彩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2013年1月7日山亚大厦发生的火灾是其雇请的电焊工进行电焊时火花飞溅到平台上的塑料布引起的,故唯彩公司对山亚公司的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该经济损失经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为115407元,故山亚公司反诉请求唯彩公司赔偿上述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虽然侵权责任与本案的承揽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该侵权责任是唯彩公司为了履行承揽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前提下予以合并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一、山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唯彩公司工程款2418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083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5日起,以13357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1日起,均按月2%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唯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唯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亚公司的火灾经济损失115407元。案件受理费8122元,由唯彩公司负担3802.31元,山亚公司负担4319.69元。反诉费5283元,由山亚公司负担901元,唯彩公司负担4382元。鉴定费4000元,唯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山亚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另查明,2014年4月29日,福州唯彩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更名为福建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山亚公司是否已于2013年1月31日签收《唯彩光电夜景工程制作验收单》的问题。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案涉工程验收单的签收人及签收地址未作约定,且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为山亚公司唯一指定的收货人代表,并同时备注了***的联系电话,故唯彩公司在此情况下以山亚公司为收件单位、以山亚公司的住所地为收件地址、以***为收件人、以双方合同所备注的***的联系电话作为收件人或收件单位的联系电话,并向山亚公司寄送验收单的行为符合常理,并无明显不当。***作为山亚公司的员工,其负有将其收到案涉验收单的情况及时告知山亚公司的义务。即使本案系因***个人原因而导致山亚公司对其签收验收单的情况不知情,该结果亦系因山亚公司自身管理存在漏洞所导致,与唯彩公司无关。故本案中山亚公司员工***签收验收单的行为,依法应视为山亚公司的签收行为。因山亚公司已于2013年1月31日签收了验收单,且其在7个工作日内并未就此向唯彩公司提出异议,故案涉工程依约应视为验收合格。
关于一审法院判令山亚公司承担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双方约定,如山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唯彩公司付款,则山亚公司应按未缴纳款项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唯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已将该违约金标准调整至按月息2%计算,且月息2%的标准并未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标准上限,故山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判令案涉违约金过高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山亚公司关于本案应在扣减其所遭受的火灾损失后再计算案涉违约金基数的主张,亦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山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2元,由上诉人福建山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华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施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