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朗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名朗展览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执恢31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名朗展览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契通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泰山庙前3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2)楼民康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契通商务有限公司车辆租金563626元、迟延利息165770元(2013年10月24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诉讼费11995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执行费9536元。以上合计75554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5547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长  王益民
执行员  米 辉
执行员  陈 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