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通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红旗渠企业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8310号
原告:河南通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2单元8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BKGB91。
法定代表人:徐会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猛,员工。
被告:安阳***企业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观光大道西段88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0500MA44Q5A07Y。
法定代表人:郝建勇。
原告河南通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企业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通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