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信诺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润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华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782民初6931号
原告诸城市信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公司)、诸城市华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张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张华东的起诉。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诸城市信诺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刘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从原告诸城市信诺建材有限公司处购买商品砼,并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付款明细、还款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如何偿付货款所达成的还款协议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应按付款协议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偿付货款1570339.3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还款协议书签订之后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的还款情况,其从第四期(2019年11月30日)即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偿付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按照双方还款协议书中“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的约定,该违约金应以1570339.3元的10%计算,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确认为157033.9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0000元,因案涉还款协议书中对该项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故原告有权主张该项费用,但截至本案庭审,原告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为50000元,本院对该实际支出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原告可待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权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张华东的起诉,是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发生商品砼买卖业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后,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尚欠部分货款。2019年7月27日,原告(甲方)、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乙方)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并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7月22日上午乙方尚欠甲方货款人民币3753467元,乙方承诺分二年(24期)偿还,即从2019年8月至2021年7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56394.45元;如乙方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给付,则甲方有权就剩余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该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润鑫公司、华星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付款156394.45元,2019年9月30日付款156394.45元,2019年10月30日付款156394.45元,2019年12月31日付款156394.45元,2020年1月23日付款70000元,2020年6月1日付款111733元,2020年6月2日付款50000元,2020年6月16日付款100000元,2020年6月17日付款763028元,2020年8月5日付款156394.45元,2020年9月2日付款156394.45元,2020年10月1日付款50000元,2020年10月13日付款50000元,2020年11月7日付款50000元,累计还款2183127.7元,尚欠原告货款1570339.3元。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已实际支出律师费50000元。
一、被告山东润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华星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诸城市信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70339.3元、违约金157033.9元、律师费50000元,共计1777373.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诸城市信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被告山东润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华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92元,由原告诸城市信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润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华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公告送达的一方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满60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涛
书记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