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1940号
原告:遵义市豪美雕塑艺术构件厂,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金星社区徐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DTCO6XY。
经营者:郭拥军,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泰薛路与钢材市场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0333429D。
法定代表人:鞠玉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豪美雕塑艺术构件厂诉被告****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豪美雕塑艺术构件厂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市豪美雕塑艺术构件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遵义市豪美雕塑艺术构件厂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