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0883号之一
原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万科中心B座18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NJYA56。
法定代表人:李胜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杰,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舜王街道泰薛路与钢材市场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0333429D。
法定代表人:鞠玉珍,总经理。
被告:贵州高科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二号还房小区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OMA6DKPQ29H。
法定代表人:孙义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高科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45元,保全费1850元,由原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