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鑫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某某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0883号
原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万科中心B座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NJYA56。
法定代表人:李胜斌,总经理。
被告:****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泰薛路与钢材市场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0333429D。
法定代表人:鞠玉珍,总经理。
被告:贵州高科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二号还房小区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OMA6DKPQ29H。
法定代表人:孙义学,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高科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2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高科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以27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