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088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泰薛路与钢材市场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0333429D。
法定代表人:鞠玉珍,总经理。
被告:贵州高科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二号还房小区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OMA6DKPQ29H。
法定代表人:孙义学,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万科中心B座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NJYA56。
法定代表人:李胜斌,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高科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13098634.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高科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以13098634.9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
原告:***,男,1983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居民身份证4306261983××××××××。
被告:****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泰薛路与钢材市场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91370700590333429D。
被告:贵州高科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二号还房小区6-8-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39OMA6DKPQ29H。
第三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4MA6DNJYA56。
诉讼代理人:刘永杰,执业律师。。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贵州高科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
[或:申请保全人(或其他人)×××以其×××(若人民法院责令或申请保全人自愿提供担保,则写明财产性质、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的……(写明保全财产类型、名称)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为×年(月)。
[或:对被保全人×××的……(写明属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名称、保管地点等)及变价款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当事人×××应及时处理前述保全财产,并将变价款交由本院保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附:诉讼财产保全标的物清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