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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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3执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钱江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慧龙,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与明光路十字55号天朗经开中心10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货款2521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0000元、律师代理费12884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0999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四川维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37.5%(即150万元)的股权和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80%(即160万元)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申请不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11-1号2幢10804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委托查封。
2021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于2022年6月25日前支付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961299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00元,于2022年6月25日前付清。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高消费限制及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的包括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截止2021年10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货款2521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0000元、律师代理费12884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999元,已收取执行费24601元。
综上,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衡上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3执87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