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南街南湖国际社区二期6栋1-30-332号。
法定代表人:熊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科,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胜,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舒 慧
审 判 员  曾伟贤
审 判 员  周玉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文
书 记 员  曾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