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科,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黄市镇霞光村**。
法定代表人:熊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4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4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绚丽
审判员 曾伟贤
审判员 周玉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