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6725号
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OMJ1B。
法定代表人:贾志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世纪大道**中国华冶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1614256Y。
法定代表人:高建峰,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宝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