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2721号
原告:***,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近厂,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林街世纪大道东166号中国华冶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1614256V。
法定代表人:高建峰。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5520221M。
法定代表人:滕海军。
被告:天津美城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旭日路福欣园7号楼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527130XL。
法定代表人:蔡文虎。
原告***与被告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美城建筑分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