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孙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63689号
原告: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天津市滨海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119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