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江大集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地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江大集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2民初5618号
原告:无锡地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江大集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36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地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江大集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锡地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催告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