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4457号
原告:徐州市通衢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北路九里峰景小区D区商业楼2幢609室。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阵,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绿枝***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
法定代表人:裴启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全,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通衢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绿枝***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通衢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通衢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通衢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徐州市通衢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