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通衢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通衢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通衢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永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通衢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4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3534.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53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公司资产、可收取的租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3月4日、4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支付宝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银行、光大银行等开设账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银行、光大银行等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因有在先冻结,暂未能扣划。
3、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3月4日、4月30日通过执行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
4、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3月4日、4月30日向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3月4日、4月30日向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信息。
6、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3月4日、4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在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工商登记信息。
7、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查明被执行人厂房已于2017年6月出租给赵春峰、王恩会,二人陈述租金已分别给付至2026年、2025年,本院另案(2018)苏0312执2376号已保全租金1100万元,现无租金可供执行。
8、因被执行人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乐司法拘留15日,因吕永乐下落不明,故本院暂未实施拘留措施。
9、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乐限制高消费。
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3534.5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到位123534.5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4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义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孔祥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