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隆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佳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10225号
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2号南湖花园F幢110室、111室。
法定代表人:涂伟清。
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佳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佳隆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佳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2元,由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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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