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民初4198号之一
原告: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灵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原告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5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颜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