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民初4198号
原告: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221719X9。
法定代表人:何灵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本院受理原告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3万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1503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颜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