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

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保2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221719X9。
法定代表人:何灵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原告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粤0391民初419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1503万元为限。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3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4198号之二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颜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