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聚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聚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1192号
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0983514E。
法定代表人:应宏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聚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3#楼二层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558154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系福建省聚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聚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