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惠水县红运园艺场与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7705-1号
原告惠水县红运园艺场,住所地贵州黔南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高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1MA6FCMC2XP,经营者骆红运。
委托代理人黄云,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第3,4号楼3单元21层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ATJ7E。
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水县红运园艺场诉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黔0115民初7705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原告惠水县红运园艺场与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