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财保96号
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09599516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陈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晓娜、孔维祥,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点翠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大水塘村邓家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H1PF108。
法定代表人:刘德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绿地联盛国际第3,**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ATJ7E。
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德军,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长顺县。
被申请人:张峰,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修文县。
被申请人:**,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开阳县。
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点翠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德军、**、张峰的银行存款3,153,015.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贵州点翠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德军、**、张峰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贵州点翠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德军、**、张峰作为保证人与申请人签订保证合同,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点翠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德军、**、张峰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3,153,015.6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点翠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德军、**、张峰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点翠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德军、**、张峰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华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