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5民初5224号
原告:温江***艺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吴家场12组44号。
经营者: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全,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江,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第3、4号楼3单元21层16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温江***艺场与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江***艺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全、李德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江***艺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苗木货款37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月4日签订《绿化苗木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绿化苗木若干(详见绿化苗木购销合同、供苗清单)用于被告承包的贵州省的工地,后原告依约交付货物。2020年8月2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370000元货款(详见欠款条)。被告承诺在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时至今日,被告一再拖欠货款。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4日,温江***艺场和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绿化苗木购销合同》。温江***艺场提交供苗清单。温江***艺场提交欠款条证明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欠温江***艺场苗木款370000元,该欠款条上有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签名。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和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绿化苗木购销合同》、供苗清单、欠款条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温江***艺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其苗木款370000元,故本院支持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温江***艺场苗木款370000元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温江***艺场3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贵州绿峰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杜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