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储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储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初215号
原告: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体育场路20号内508室。
法定代表人:江晓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国储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1204(天津信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707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春,男,国储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1号楼2层1单元203。
法定代表人:马冯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利,男,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议农。
第三人:河南中水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心怡路交叉口楷林国际A座16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展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豪,男,河南中水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洲公司)与被告国储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公司)、第三人河南中水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马洲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金鸿公司和中水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金鸿公司和中水公司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中水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岩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贾凯迪
书 记 员  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