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2民初1727号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盛唐建筑材料租赁站,地址:邯郸市邯山区东环路第一医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02MA08DWT4XD。
经营者:高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或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健康东大街路北(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MA07RJJL5N。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盛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河北或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邯山区盛唐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邯山区盛唐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苗冬梅
人民陪审员 马 林
人民陪审员 刘凤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栗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