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81民初990号
原告:***,内蒙古丰镇市人.
被告:河北或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孝彬,内蒙古北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北或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宋宝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宋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