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众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威众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威众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项目瓜州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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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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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民终1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庆,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威众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姬文,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众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项目瓜州项目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梅,女,生于1978年5月4日,汉族,系武威众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瓜州项目部项目经理,住瓜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芳,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威众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威众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项目瓜州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5)瓜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因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5)瓜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张耀泽审判员吴克东审判员张小青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书记员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