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淳楼宇美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淳楼宇美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六执字第612号
原告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新城居委会王东组。
法定代表人钱贵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震宁,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淳楼宇美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溪镇银林路5号1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邵明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保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原告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淳楼宇美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2)六沿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416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现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6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德建
执行员  于达萍
执行员  章跃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柏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