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宁晋县交通执法大队、宁晋县伟业燃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528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交通执法大队,住所地宁晋县宁辛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男,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禹,男,该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宁晋县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宁辉花园东邻。
法定代表人:贾琨,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交通执法大队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宁晋县伟业燃气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交通执法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郭永来
审 判 员  石迎博
人民陪审员  杨 卿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