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28民初2967号
原告: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天宝东街北。
法定代表人:刘志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晶龙街北侧,宁辉花园东邻晋福苑****。
法定代表人:贾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该公司经理。
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宁晋县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宁晋县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以其诉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其他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7)冀0581行初21号,南宫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正在审理,且认为南宫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将成为本案的依据,故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志华
审判员 赵拥军
审判员 巴剑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天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