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原宁晋县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民初4104号
原告: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天宝街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原宁晋县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晶龙街北侧,宁辉花园东邻***西区14号。
法定代表人:侯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沈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