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民终3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天宝东街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晶龙街北侧,宁辉花园东邻***西区14号。
法定代表人:侯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晋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8民初2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书;2、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对本案进行实体审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宁晋县住建局授予绿能公司的是长输管道天然气独家经营权,授予中裕公司的是压缩天然气独家经营权。一审法院依据绿能公司与中裕公司的合同认定双方业务范围不明错误。二、在省高院已经对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作出认定并且该裁定书生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与省高院相矛盾的裁定不符合法律程序;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业务不明不是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本案诉讼是因为中裕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侵犯绿能公司合法权益而引起,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理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被上诉人中裕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绿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在宁晋县建设长途输气管线的行为是侵犯原告长输管道天然气独家经营权的违法行为;2、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已铺设的管线,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主张其享有长输管道燃气独家经营权、被告伟业公司享有压缩天然气独家经营权、但从原告提供的《宁晋县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及《城市燃气开发合同》来看,绿能公司享有“管道燃气业务”的特许经营权,伟业公司享有“管道燃气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原告与被告所享有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不明。且均通过行政许可授权取得。因此,双方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现该案本院已立案,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宁晋县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绿能公司与中裕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再9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绿能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2016)冀民再93号民事裁定书系生效法律文书,一审裁定认为双方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8民初29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郝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