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河南鑫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民初608号
申请人: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春笋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812707312。
法定代表人:秦绪忠,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鑫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中段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7MBRF5M。
法定代表人:桥西收。
申请人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鑫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鑫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5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鑫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5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锦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