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2117号
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一区10号楼1层底商10-01。
法定代表人:寇登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里思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春笋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