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8民初53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点热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302(商务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7CU924。
法定代表人:靳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男,该公司技术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书,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春笋东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812707312。
法定代表人:秦绪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才,男,该公司销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点热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点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同方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韦培成独任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奇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李博书,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才、王小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奇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无锡同方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018年度(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补充发生的42台数据采集器费用共计3360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资金占用费(实际主张至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为624元);2.判令无锡同方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018年度(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补充发生的42台数据采集器在2018年度产生的数据流量费、云平台运维服务费6720元;3.判令无锡同方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018年发生的总计3056台数据采集器在2019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产生的数据流量费共计24448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资金占用费(实际主张至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为10835元);4.判令无锡同方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018年发生的总计3056台数据采集器在2019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产生的云平台运维服务费24448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资金占用费(实际主张至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为10835元);5.本案诉讼费由无锡同方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中标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农委”)招标的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项目,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签署《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约定我公司受托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及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建立“密云区煤改电服务监督调度中心”,受托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共5年。同时,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我公司需提供用于记录采暖设备运行状态等信息的数据采集装置,并提供远程监控平台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即数据采集装置800元/台,流量费80元/年/台,服务运营费80元/年/台)均由空气源热泵采暖设备中标厂家支付。上述三项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均在密云区农委发布的关于“密云区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招标文件中进行了明确说明。后无锡同方公司中标该项目。2019年9月9日,我公司与无锡同方公司签订了关于2018年无锡同方公司使用我公司建立的“煤改清洁能源”维护管理平台并通过应用该平台监测采集在密云采暖设备的相关运行参数以及设计施工等信息以便及时发现故障采暖设备的费用计算《协议书》,我公司为无锡同方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采集器硬件设备的数量为3014台,并明确了无锡同方公司应向我公司按上述收费标准支付数据采集器、数据流量费、云平台运维服务费三项费用。签署协议后我公司经与密云农委核实,无锡同方公司实际申领安装采集器补贴的设备数量为3056台,即无锡同方公司在履行上述《协议书》仍尚欠付我公司42台采集器设备款以及该42台设备对应的2018至2019年度的数据流量费、云平台运维服务费,而在2019至2020年度,无锡同方公司就该3056台设备对应的数据流量费、云平台运维服务费均未向我公司进行支付。我公司已依约向无锡同方公司提供了上述设备及各项服务至今,但无锡同方公司一直拖欠相关费用至今。
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公司辩称,不同意奇点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将2018年度产生的费用结算完毕,自2019年10月1日后,奇点公司未向我公司提供数据采集器服务,其无权收取此后的数据流量费及云平台运维服务费,且奇点公司2018年度为我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存在诸多问题,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我公司依法提出反诉。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根据《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中服务保障第5条约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围企业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远程监控,监控平台建设费用由入围企业承担,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入围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亦未约定服务期限。我公司在中标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项目后向奇点公司购买采集器硬件设备,奇点公司仅向我公司提供2018年度数据采集器服务;二、我公司已将2018年度产生的费用结算完毕,自2019年10月1日后,奇点公司未向我公司提供数据采集器服务,其无权收取此后的数据流量费及云平台运维服务费。奇点公司因我公司未付2018年采集器硬件设备款、数据流量费平台运维服务费曾将我公司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并于2019年9月9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使用奇点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的采集器硬件设备数量为3014台,设备款为241.12万元,数据流量费、平台运维服务费为48.224万元,应付款项总计289.344万元,前述款项自协议签署后并收到奇点公司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019年9月17日,我公司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奇点公司,我公司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至此2018年的费用已全部结算完毕。2019年10月1日后,奇点公司未向我公司提供数据采集器服务,其无权收取此后的数据流量费及云平台运维服务费;三、奇点公司2018年度为我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存在诸多问题,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我公司要求奇点公司予以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奇点公司赔偿无锡同方公司经济损失210700元及利息(以210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奇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奇点公司提供的数据采集装置,没有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奇点公司在安装数据采集装置时未能按照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监测与评价规则中数据监测系统要求与热泵机组分别独立供电,导致奇点公司已安装的漏电开关损坏,截止日前已造成300余户损坏,造成损失6万余元,该损失尚不包括未发生的。2.奇点公司安装数据采集装置时亦未安装相关配件(盲管),导致无法探测出水、回水温度,在农委协调下盲管配件由我公司安装,由奇点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费用,但奇点公司未按照农委要求支付费用,依据2019年9月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可见,奇点公司安装的采集器硬件设备数量为3014台,盲管配件加人工费为50元/户,奇点公司应向无锡同方公司支付此笔费用计150700元。3.根据计量检测设备参数,其中长期监测与短期监测使用的仪器性能参数:室内空气温度最大允许误差士0.3℃、室外空气温度最大允许误差0.3℃、供暖供水温度最大允许误差士0.2℃、供暖回水温度最大允许误差±0.2℃;基本参数监测使用的仪器性能参数:室内空气温度最大允许误差10℃、室外空气温度最大允许误差±1.0℃、供暖供水温度最大允许误差1.0℃。但是奇点公司提供的数据均超出计量检测设备参数,数据不准确存在重大瑕疵。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裁判,驳回奇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我公司的反诉请求,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针对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反诉被告)奇点公司答辩:不同意无锡同方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9日,密云农委(委托单位、甲方)与奇点公司(受托单位、乙方)签订《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约定根据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项目中标通知,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相关技术要求,密云农委现委托奇点公司承接“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项目的施工及运行维护工作。奇点公司应建立并维护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项目,负责建立起“密云区煤改电服务监督调度中心”并承担相应工作,受托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共5年;数据采集装置800元/台(数据采集装置为一次性收取),流量费80元/年/台,服务运营费80元/年/台(流量费、服务运营费按年收取),煤改清洁能源平台免费使用,含平台信息录入核对,数据采集装置价格包含:安装、调试、每年的巡检、施工现场安装改造必要的电线电缆、支架、保护壳等一般辅材。付款方式:奇点公司免费向密云农委提供以上服务。费用来源:由使用奇点公司数据采集器设备和“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服务的空气源热泵采暖设备中标厂家支付。合同并就服务事项、技术要求、质量保证等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8年5月,密云农委发布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招标文件。
2018年6月11日,密云农委(甲方)与无锡同方公司(乙方)签订《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供货合同》(热水型空气源热泵),约定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设备,并对设备的规格名称、价格、适用面积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本价格包含设备费、安装费、其他安装辅料费、监控平台服务费及户内面积测量费。监控平台服务费包括:数据采集装置800元/台、流量费80元/年/台、服务运营费80元/年/台。2018年10月17日,密云农委(甲方)与无锡同方公司(乙方)签订《密云区煤改电项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入围北京市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负责提供空气源热泵及安装、售后等服务,无锡同方公司售后服务方案中承诺,同意招标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无锡同方公司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远程监控。监控平台建设费用由无锡同方公司承担。接受《密云区煤改电服务监督调度中心》统一监管、调度。2019年8月26日,无锡同方公司(委托公司、甲方)与奇点公司(受托公司、乙方)签订《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服务事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和市新农办下发的京新农办函(2017)4号《关于印发
购采集器硬件设备的数量就是中标项目总计销售的户数。(二)价格:采集器硬件设备800元/台(含增值专用发票),数据流量费80元/年/台(含6%服务类发票),服务费80元/年/台(含6%服务类发票)。(三)付款方式:1.采集器硬件、数据流量费和服务费付款方式:采集器硬件款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金额800元/台*数量,数量按照甲方2019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空气源热泵台数、热风型空气源热泵户数之和计算。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台数的数据流量费和服务费(数据流量费和服务费有效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第二次支付时间2020年1月15日之前,支付金额=800元/台*数量,数量为甲方销售的全部空气源热泵台数、热风型空气源热泵户数之和减去前期已经付款的数量: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台数的数据流量费和服务费(数据流量费和服务费有效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2.剩余五年的数据流量费和服务费付款方式每年10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的数据流量费80元/年/台,服务费80元/年/台;共160元/年/台,台数按照甲方销售的全部空气源热泵台数、热风型空气源热泵户数之和计算。3.若甲方迟延交纳上述费用,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日按应付但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供货周期以及售后供货周期:1.甲方支付硬件费用后,乙方负责采集器安装培训。2.乙方对非人为、非使用不当损坏的采集器质保6年。3.乙方负责对平台的使用、采集器安装进行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有专人负责维护和技术对接。4.非人为故障和安装使用不当引起的故障,质保期(6年)内免费保修,质保期满,维修只收零配件以及材料费。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1。现场服务:如采集器硬件设备出现故障,乙方需在4小时内派人给予响应,24小时内对采集器进行维护。一个采暖季乙方至少派人现场巡检1次;2。网络支持:乙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等网络交流方式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3。电话支持:乙方通过服务电话对平台使用、监测设备作出基本故障判定、故障排除、操作指导的服务。合同并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9年9月9日,无锡同方公司(甲方)与奇点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是密云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远程监控项目的中标人。中标后,乙方与密云农委于2017年6月19日签署了《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远程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建立并维护密云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远程监控项目,对全部中标厂家安装的空气源热泵(包括热风型和热水型)设备安装远程监控数据采集设备,提供实时监控、远程维护、统一调度等服务,付款方式约定由使用乙方数据采集器设备和监控平台的空气源热泵采暖设备中标厂家支付。同时,在密云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与包括甲方在内的所有空气源热泵采暖设备中标厂家签署的《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供货合同》中,《监控平台委托合同》是构成供货合同的合同组成文件之一,约定了监控平台服务费的内容和标准,且合同总价中包含了监控平台服务费。鉴于以上事实,现甲、乙双方在尊重事实、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依据与密云农委签署的《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供货合同》的约定,使用乙方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的采集器硬件设备数量为3014台。费用标准为,采集器硬件设备800元/台,数据流量费80元/年/台,云平台运维服务费80元/年/台。3014台采集器硬件设备款为241.12万元,上述硬件设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数据流量费、平台运维服务费为48.224万元,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总计为289.344万元。2.付款方式: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后并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89.344万元。……3.因甲方长期拖延拒绝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导致乙方不得已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产生了5.8万元法律服务费,此费用属于因甲方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因此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于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8万元。4.若甲方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9月17日,无锡同方公司向奇点公司支付2893440元,附言18年密云项目远程监控费用。奇点公司提交了《2018年煤改电设备补贴第四次拨款计划》,显示无锡同方公司户数为3056户,无锡同方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无锡同方公司称:“双方在2019年9月9日明确确定了奇点公司为无锡同方公司安装的采集器就是3014台,3056台并不是最终的台数,2018年的煤改电设备还没有审计完毕,最终的数量是由审计来确认的,3056台是无锡同方公司上传给密云农委的订购数量”。奇点公司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奇点公司为无锡同方公司新增安装了42台采集器硬件设备。
原告(反诉被告)奇点公司围绕本诉的诉讼请求还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工单导出、奇点公司远程监控服务平合内容截图、2019年8月的巡检记录、2019年度奇点公司供给密云农委的数据报告、无锡同方公司使用奇点公司监控平合的操作日志,证明奇点公司为无锡同方公司提供了服务;2.“煤改清洁能源”远程监控平合功能介绍,证明奇点公司自主研发的远程监控平合可以实现的功能以及在密云区服务山区农户的煤改电用户当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3.无锡同方公司企业售后人员资质认证汇总表,证明该汇总表当中的包括白光平在内的人员,从2017年密云区开始煤改电项目以后,一直在接受奇点公司的培训,并且按照奇点公司监控平台的调度开展售后服务;4.《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售后维护保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煤改电”后续工作的通知》,证明取暖设备6年的免费维保期内远程监控费用是由企业承担,奇点公司监控平台所提供的数据是密云农委进行核算的基本依据;5.《密云区煤改电售后服务保障协议》,证明奇点公司作为第三方监控平对所有密云区的热泵企业进行服务和监督,确保农村地区百姓的采暖需求以及售后服务,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期限是6年;6.无锡同方公司接受奇点公司远程监控、培训、服务的签到表等,证明奇点公司为无锡同方公司提供了服务,无锡同方公司也一直在接受奇点公司的服务,应该向奇点公司支付费用;7.奇点公司与奥克莱、天舒、海利丰、纽恩泰、华业阳光、中广电器2018年度的委托合同书,证明2018年度各中标企业均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各设备企业与密云农委之间的供货合同的约定与奇点公司签署了2018年度的合同,期限都是6年。无锡同方公司不认可工单导出、远程监控服务平合服务内容截图、2019年8月的巡检记录、2019年度奇点公司供给密云农委的数据报告、奇点公司与奥克莱、天舒、海利丰、纽恩泰、华业阳光、中广电器2018年度的委托合同书的真实性。
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公司围绕反诉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5张,证明奇点公司在安装数据采集装置时未与热泵机组分别独立供电,致使无锡同方公司已安装的漏电开关损坏,给无锡同方公司造成损失;2.室内温度、室外温度、回水温度、出水温度数据表14张,证明奇点公司提供的数据均超出计量检测设备参数,数据不准确,存在重大瑕疵。奇点公司不认可照片及室内温度、室外温度、回水温度、出水温度数据表的真实性,向本院提交了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2018年密云区煤改电项目监理工作交底复印件,无锡同方公司不认可检测报告、监理工作交底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委托合同》《密云农委发布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招标文件》《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供货合同》《监控平台委托合同》《协议书》《2018年煤改电设备补贴第四次拨款计划》《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售后维护保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煤改电”后续工作的通知》、截图、导出工单、远程监控培训服务签到表、奇点公司远程监控服务平合服务内容截图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锡同方公司与奇点公司签订《监控平台委托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锡同方公司认可安装3014台数据采集器,结合《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售后维护保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煤改电”后续工作的通知》以及奇点公司提供的工单导出、远程监控培训服务签到表、远程监控服务平合服务内容截图等证据材料,本院对无锡同方公司在委托合同期内使用奇点公司的数据流量、云平台运维服务保障售后服务的事实予以确认。无锡同方公司应当按照《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的约定在2019年10月31日前向奇点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3014台数据采集器数据流量费和云平台运维服务费。无锡同方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款项而未支付,奇点公司主张迟延付款违约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责任应从逾期以后计算,本院予以调整。奇点公司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本院对奇点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奇点公司主张无锡同方公司额外增加安装了42台数据采集器,无锡同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奇点公司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奇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奇点公司要求无锡同方公司支付额外42台数据采集器费用、迟延付款资金占用费以及数据流量费、云平台运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无锡同方公司主张奇点公司工作失误导致300多户漏电开关损坏损失以及无锡同方公司代替奇点公司为3014台安装盲管配件的费用,奇点公司不予认可,无锡同方公司亦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无锡同方公司的该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点热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数据流量费和云平台运维服务费四十八万二千二百四十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四十八万二千二百四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点热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一十五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点热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点热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八十一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五百三十四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二千二百三十一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韦培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杰
书 记 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