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北京奇点热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20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春笋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秦绪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才,男,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点热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302(商务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靳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书,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航,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同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奇点热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点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无锡同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才、王小雪,被上诉人奇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同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奇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奇点公司赔偿无锡同方公司经济损失210700元及利息(以210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奇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无锡同方公司与奇点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监控平台委托合同》认定2018年安装的3014台采集器硬件设备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数据流量费和平台运维服务费无锡同方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奇点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1.《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签订于2019年8月26日,是无锡同方公司中标密云区2019年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后才与奇点公司签订的。根据《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第二条、合同收费和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期限为6年,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双方确认无锡同方公司向奇点公司采购采集器硬件设备的数量等于无锡同方公司中标密云区2019年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后的全部销售台数,以及中标密云区2019年煤改电项目(热风型空气源热泵)后的全部销售户数,而案涉的3014台采集器硬件设备系无锡同方公司中标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的销售台数,3014台采集器硬件均安装于2018年,据此2019年8月26日《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对于2018年安装的3014台采集器硬件设备产生的数据流量费和平台运维服务费没有任何约束力,不能认定无锡同方公司逾期支付。2.根据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中服务保障第五条约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围企业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远程监控,监控平台建设费用由入围企业承担。从该招标文件可见,招标人并未要求入围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监控平台委托合同》,亦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在无锡同方公司中标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后,奇点公司也并未与无锡同方公司签订《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基于此无锡同方公司仅需向奇点公司支付2018年安装的采集器硬件设备及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采集器硬件设备产生的数据流量费、平台服务费。3.无锡同方公司已将2018年度产生的费用全部结算完毕。奇点公司曾因无锡同方公司未付2018年采集器硬件设备款、数据流量费、平台运维服务费将无锡同方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并于2019年9月9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使用奇点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的采集器硬件设备数量为3014台,设备款为241.12万元,数据流量费、平台运维服务费为48.224万元,应付款项总计289.344万元,前述款项自协议签署后并收到奇点公司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019年9月17日,无锡同方公司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奇点公司,无锡同方公司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至此2018年的费用已全部结算完毕。4.2019年10月1日后,奇点公司未向无锡同方公司提供数据采集器服务,无锡同方公司也没有接受到服务,奇点公司无权收取此后的数据流量费及平台服务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奇点公司曾提交工单导出等以证明为无锡同方公司提供服务,无锡同方公司认为服务系双方行为,不能强买强卖,退一步讲,即便有此行为亦系奇点公司单方行为,无锡同方公司并未接受其服务,不能强加于无锡同方公司,更不能据此要求无锡同方公司支付此后的费用。二、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判决内容已超出奇点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奇点公司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已明确迟延付款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然一审法院却判决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明显超出奇点公司诉讼请求主张的截止日期,程序违法。三、奇点公司2018年为无锡同方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存在诸多问题,给无锡同方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无锡同方公司已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所提反诉请求应得到支持,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以维护无锡同方公司的合法权益。1.奇点公司提供的数据采集装置,没有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奇点公司在安装数据采集装置时未能按照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监测与评价规则中数据监测系统要求与热泵机组分别独立供电,导致奇点公司已安装的漏电开关损坏,截至无锡同方公司提出反诉时,已造成300余户损坏,造成损失6万余元且该损失尚不包括未发生的。2.奇点公司安装数据采集装置时亦未安装相关配件(盲管),导致无法探测出水、回水温度,在农委协调下盲管配件先由无锡同方公司安装,再由奇点公司向无锡同方公司支付费用,但奇点公司未按照农委要求支付费用,依据2019年9月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可见,奇点公司安装的采集器硬件设备数量为3014台,盲管配件加人工费为50元/户,奇点公司应向无锡同方公司支付此笔费用计150700元。3.根据计量检测设备参数,其中长期监测与短期监测使用的仪器性能参数:室内空气温度最大允许误差±0.3℃、室外空气温度最大允许误差±0.3℃、供暖供水温度最大允许误差±0.2℃、供暖回水温度最大允许误差±0.2℃;基本参数监测使用的仪器性能参数:室内空气温度最大允许误差±1.0℃、室外空气温度最大允许误差±1.0℃、供暖供水温度最大允许误差±1.0℃,但是奇点公司提供的数据均超出计量检测设备参数,数据不准确存在重大瑕疵。四、一审审理过程中,奇点公司存在故意伪造证据行为,但一审法院却未进行公正处理,无锡同方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明显偏袒奇点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对奇点公司故意伪造证据这一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以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无锡同方公司与奇点公司均提交了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招标文件,但两份招标文件内容却大相径庭,其中无锡同方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入围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监控平台委托合同,亦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奇点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却是入围企业需签定招标人委托第三方远程监控平台对每台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服务期限同厂家承诺质保期,最短不得低于6年,监控平台建设费用由入围企业承担。为此一审法院曾当庭释明双方,如经调查任何一方提供的招标文件为虚假,会对提供方进行处罚。庭后奇点公司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请求调取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招标文件,时隔近一年案件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无锡同方公司却未见到一审法院调取的招标文件,奇点公司表示认可无锡同方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但一审法院却未对奇点公司进行处罚。无锡同方公司认为不能因奇点公司认可无锡同方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而无视其伪造证据的行为,恳请二审法院对奇点公司的这一行为进行处理,以彰显司法公正。五、根据奇点公司与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签订的《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第一条服务事项约定,一审法院未查明对于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奇点公司实际履行情况,仅凭奇点公司单方出具的证据迳行裁判认定明显有悖于常理,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对于奇点公司实际履行情况,只有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工作委员会能够陈述,任何一个单个供应商均无法说清该部分事实,无锡同方公司认为本案遗漏诉讼主体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六、在一审判决后漏电开关发生了新的损坏。并且在一审判决后,2021年11月无锡同方公司登录奇点公司的云平台,从该平台显示在线数量为2110台,说明奇点公司仅安装2110台采集器硬件设备,3014台采集器硬件设备并没有实际安装完毕。
奇点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无锡同方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奇点公司从2018年开始已经为无锡同方公司提供云平台的服务,无锡同方公司也接受了奇点公司的服务,因此应该支付相关的费用。关于台数的问题,双方在2019年9月份协议书中已经对数量进行了明确的确认。
奇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无锡同方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018年度(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补充发生的42台数据采集器费用共计3360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资金占用费(实际主张至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为624元);2.判令无锡同方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018年度(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补充发生的42台数据采集器在2018年度产生的数据流量费、云平台运维服务费6720元;3.判令无锡同方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018年发生的总计3056台数据采集器在2019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产生的数据流量费共计24448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资金占用费(实际主张至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为10835元);4.判令无锡同方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018年发生的总计3056台数据采集器在2019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产生的云平台运维服务费24448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资金占用费(实际主张至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为10835元);5.诉讼费由无锡同方公司负担。
无锡同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奇点公司赔偿无锡同方公司经济损失210700元及利息(以210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奇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9日,密云农委(委托单位、甲方)与奇点公司(受托单位、乙方)签订《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约定根据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项目中标通知,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相关技术要求,密云农委现委托奇点公司承接“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项目的施工及运行维护工作。奇点公司应建立并维护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项目,负责建立起“密云区煤改电服务监督调度中心”并承担相应工作,受托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共5年;数据采集装置800元/台(数据采集装置为一次性收取),流量费80元/年/台,服务运营费80元/年/台(流量费、服务运营费按年收取),煤改清洁能源平台免费使用,含平台信息录入核对,数据采集装置价格包含:安装、调试、每年的巡检、施工现场安装改造必要的电线电缆、支架、保护壳等一般辅材。付款方式:奇点公司免费向密云农委提供以上服务。费用来源:由使用奇点公司数据采集器设备和“煤改清源能源”远程监控平台服务的空气源热泵采暖设备中标厂家支付。合同并就服务事项、技术要求、质量保证等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8年5月,密云农委发布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招标文件。
2018年6月11日,密云农委(甲方)与无锡同方公司(乙方)签订《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供货合同》(热水型空气源热泵),约定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设备,并对设备的规格名称、价格、适用面积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本价格包含设备费、安装费、其他安装辅料费、监控平台服务费及户内面积测量费。监控平台服务费包括:数据采集装置800元/台、流量费80元/年/台、服务运营费80元/年/台。
2018年10月17日,密云农委(甲方)与无锡同方公司(乙方)签订《密云区煤改电项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入围北京市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负责提供空气源热泵及安装、售后等服务,无锡同方公司售后服务方案中承诺,同意招标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无锡同方公司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远程监控。监控平台建设费用由无锡同方公司承担。接受《密云区煤改电服务监督调度中心》统一监管、调度。
2019年8月26日,无锡同方公司(委托公司、甲方)与奇点公司(受托公司、乙方)签订《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服务事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和市新农办下发的京新农办函(2017)4号《关于印发
2019年9月9日,无锡同方公司(甲方)与奇点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是密云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远程监控项目的中标人。中标后,乙方与密云农委于2017年6月19日签署了《密云区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远程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建立并维护密云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远程监控项目,对全部中标厂家安装的空气源热泵(包括热风型和热水型)设备安装远程监控数据采集设备,提供实时监控、远程维护、统一调度等服务,付款方式约定由使用乙方数据采集器设备和监控平台的空气源热泵采暖设备中标厂家支付。同时,在密云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与包括甲方在内的所有空气源热泵采暖设备中标厂家签署的《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供货合同》中,《监控平台委托合同》是构成供货合同的合同组成文件之一,约定了监控平台服务费的内容和标准,且合同总价中包含了监控平台服务费。鉴于以上事实,现甲、乙双方在尊重事实、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依据与密云农委签署的《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供货合同》的约定,使用乙方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的采集器硬件设备数量为3014台。费用标准为,采集器硬件设备800元/台,数据流量费80元/年/台,云平台运维服务费80元/年/台。3014台采集器硬件设备款为241.12万元,上述硬件设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数据流量费、平台运维服务费为48.224万元,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总计为289.344万元。2.付款方式: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后并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89.344万元。……3.因甲方长期拖延拒绝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导致乙方不得已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产生了5.8万元法律服务费,此费用属于因甲方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因此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于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8万元。4.若甲方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9月17日,无锡同方公司向奇点公司支付2893440元,附言18年密云项目远程监控费用。
奇点公司提交了《2018年煤改电设备补贴第四次拨款计划》,显示无锡同方公司户数为3056户,无锡同方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无锡同方公司称:“双方在2019年9月9日明确确定了奇点公司为无锡同方公司安装的采集器就是3014台,3056台并不是最终的台数,2018年的煤改电设备还没有审计完毕,最终的数量是由审计来确认的,3056台是无锡同方公司上传给密云农委的订购数量”。奇点公司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奇点公司为无锡同方公司新增安装了42台采集器硬件设备。
奇点公司围绕本诉的诉讼请求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工单导出、奇点公司远程监控服务平台内容截图、2019年8月的巡检记录、2019年度奇点公司供给密云农委的数据报告、无锡同方公司使用奇点公司监控平台的操作日志,证明奇点公司为无锡同方公司提供了服务;2.“煤改清洁能源”远程监控平台功能介绍,证明奇点公司自主研发的远程监控平台可以实现的功能以及在密云区服务山区农户的煤改电用户当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3.无锡同方公司企业售后人员资质认证汇总表,证明该汇总表当中的包括白光平在内的人员,从2017年密云区开始煤改电项目以后,一直在接受奇点公司的培训,并且按照奇点公司监控平台的调度开展售后服务;4.《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售后维护保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煤改电”后续工作的通知》,证明取暖设备6年的免费维保期内远程监控费用是由企业承担,奇点公司监控平台所提供的数据是密云农委进行核算的基本依据;5.《密云区煤改电售后服务保障协议》,证明奇点公司作为第三方监控平对所有密云区的热泵企业进行服务和监督,确保农村地区百姓的采暖需求以及售后服务,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期限是6年;6.无锡同方公司接受奇点公司远程监控、培训、服务的签到表等,证明奇点公司为无锡同方公司提供了服务,无锡同方公司也一直在接受奇点公司的服务,应该向奇点公司支付费用;7.奇点公司与奥克莱、天舒、海利丰、纽恩泰、华业阳光、中广电器2018年度的委托合同书,证明2018年度各中标企业均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各设备企业与密云农委之间的供货合同的约定与奇点公司签署了2018年度的合同,期限都是6年。无锡同方公司不认可工单导出、远程监控服务平台服务内容截图、2019年8月的巡检记录、2019年度奇点公司供给密云农委的数据报告、奇点公司与奥克莱、天舒、海利丰、纽恩泰、华业阳光、中广电器2018年度的委托合同书的真实性。
无锡同方公司围绕反诉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5张,证明奇点公司在安装数据采集装置时未与热泵机组分别独立供电,致使无锡同方公司已安装的漏电开关损坏,给无锡同方公司造成损失;2.室内温度、室外温度、回水温度、出水温度数据表14张,证明奇点公司提供的数据均超出计量检测设备参数,数据不准确,存在重大瑕疵。奇点公司不认可照片及室内温度、室外温度、回水温度、出水温度数据表的真实性,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2018年密云区煤改电项目监理工作交底复印件,无锡同方公司不认可检测报告、监理工作交底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引起案件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案件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锡同方公司与奇点公司签订《监控平台委托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锡同方公司认可安装3014台数据采集器,结合《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售后维护保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煤改电”后续工作的通知》以及奇点公司提供的工单导出、远程监控培训服务签到表、远程监控服务平台服务内容截图等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对无锡同方公司在委托合同期内使用奇点公司的数据流量、云平台运维服务保障售后服务的事实予以确认。无锡同方公司应当按照《监控平台委托合同》的约定在2019年10月31日前向奇点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3014台数据采集器数据流量费和云平台运维服务费。无锡同方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款项而未支付,奇点公司主张迟延付款违约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责任应从逾期以后计算,一审法院予以调整。奇点公司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一审法院对奇点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奇点公司主张无锡同方公司额外增加安装了42台数据采集器,无锡同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奇点公司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奇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奇点公司要求无锡同方公司支付额外42台数据采集器费用、迟延付款资金占用费以及数据流量费、云平台运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无锡同方公司主张奇点公司工作失误导致300多户漏电开关损坏损失以及无锡同方公司代替奇点公司为3014台安装盲管配件的费用,奇点公司不予认可,无锡同方公司亦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无锡同方公司的该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判决:一、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奇点热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数据流量费和云平台运维服务费四十八万二千二百四十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四十八万二千二百四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北京奇点热采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无锡同方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用户保修工单截屏及漏电开关损坏照片、微信截图,证明奇点公司安装数据采集装置时未与热泵机组分别独立供电,致使无锡同方公司已安装的漏电开关损坏,给无锡同方公司造成损失。证据二,云平台截图,证明一审判决后,2021年11月22日无锡同方公司登录奇点公司的云平台,从该平台显示在线数量为2110台,这说明奇点公司仅仅安装2110台采集器硬件设备,3014台的采集器硬件设备并没有实际安装完毕;仅2018年就多收取无锡同方公司904台采集器硬件设备、数据流量费和平台运维服务费[904×(800+80+80)=867840元],此笔款项奇点公司无权收取,应当向无锡同方公司予以返还。奇点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无锡同方公司无法证明该证据中所涉的开关与本案有关系,开关每年都有在销售和安装,本案涉诉的是2018年的合同;而且漏电开关的损坏的真实原因没有办法核实。对于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因为在本案一审中无锡同方公司反诉内容与数量、服务费、流量费这些都没有关系,无锡同方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提出这些内容,具体的事实情况比较复杂,有很多用户冬天没有在家,没有开启机器,所以平台上可能显示不出来,双方关于2018年度具体安装的数量应该是以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2019年9月份的协议书为准。无锡同方公司申请证人谢国元出庭作证称,2021年5月初村委会让我跟他们一起给煤改电调度中心安装监控,共安装了13.5天,我们村,即穆家峪镇阁老峪村之前只有极少一部分人安装了,2018年的时候就安装了400多户无锡同方公司的热泵,2021年安装了400多台监控。无锡同方公司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认可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可以充分证明奇点公司并没有实际安装3014台。奇点公司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人和奇点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其所述与事实不符,而且无锡同方公司品牌的热泵从2017年一直到2021年每年都销售和安装,因此证人所述不能证明与本案涉及的热泵有关联性。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审查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的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无锡同方公司是否应当向奇点公司支付数据流量费和云平台运维服务费;二、奇点公司是否应当向无锡同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数据流量费和云平台运维服务费问题,根据无锡同方公司与奇点公司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可知,双方一致确认,无锡同方公司依据与密云农委签署的《密云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供货合同》的约定,使用奇点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的采集器硬件设备数量为3014台,费用标准为采集器硬件设备800元/台,数据流量费80元/年/台,云平台运维服务费80元/年/台。现无锡同方公司上诉提出奇点公司仅仅安装2110台采集器硬件设备,与前述《协议书》确认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在该《协议书》中确认了3014台采集器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数据流量费、平台运维服务费并已经实际履行。虽然双方未对后续数据流量费、平台运维服务费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但鉴于该采集设备连续使用的固有特征,以及奇点公司提供的工单导出、远程监控培训服务签到表、远程监控服务平台服务内容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确认奇点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提供了平台服务。奇点公司诉讼要求无锡同方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支付该期间的数据流量费、平台运维服务费,具有事实依据。无锡同方公司拒不支付,给奇点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关于争议焦点二,奇点公司是否应当向无锡同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无锡同方公司诉讼主张奇点公司工作失误导致300多户漏电开关损坏损失以及无锡同方公司代替奇点公司为3014台安装盲管配件的费用,奇点公司不予认可,无锡同方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产生上述损失且该损失与奇点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无锡同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查,一审程序不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无锡同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5元,由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姜 君
审 判 员  贾 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扬
法官助理  刘哲尔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