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136号
申请人: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春笋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秦绪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易县河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金台东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薛云山。
申请人无锡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易县河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4765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易县河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76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