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知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终2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知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110号千千代公寓17楼7号。
法定代表人:徐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勇,贵州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黎军,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涉案工程项目经理),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红,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济鹏,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剑河县岑松镇温泉热水沟。
法定代表人:杨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兴华,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知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9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9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知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琴
审 判 员  欧阳樟
审 判 员  罗 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隆秋月
书 记 员  赵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