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福临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民初218号
原告:贵州福临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大商汇城H区B栋B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MC5P9K。
法定代表人:符麟,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429202369J。
法定代表人:曹明强。
原告贵州福临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贵州福临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福临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8元,减半收取2,519元,由原告贵州福临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友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贵勇
书 记 员 李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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