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昌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2566号 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昌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5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昌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已冻结的北京昌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昌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北京昌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49167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