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91执异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史曾昌对本院查封月亮湾小区G022、G023、G024、G026、G027五个车位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月亮湾小区G022、G023、G024、G026、G027五个车位由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以上五个车位作价抵偿给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以上五个车位属被执行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因此,对案外人史曾昌请求本院解除月亮湾小区G022、G023、G024、G026、G027五个车位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对位于月亮湾小区G022、G023、G024、G026、G027五个车位进行了查封。2015年11月25日,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以上五个车位作价抵偿给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该五个车位在登记机构无登记。
驳回案外人史曾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雪梅 人民陪审员  房庆坤 人民陪审员  牛玉红
书 记 员  王树超